心理学院教工党支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展第六次集中学习

发布者:张岚发布时间:2024-06-12浏览次数:438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引导学院全体教工党员树牢责任意识、底线意识、纪律意识,611 日下午,心理学院教工党支部与教工联合党支部在洁琼楼212会议室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第六次集中学习。院党委书记甘安龙、副书记周婧菲、副院长雷万胜、张璟院党委委员李洁两个教工党支部全体全体教工党员参加。


院团委书记本科生支部书记徐呈康结合现实案例领学和解读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一章有关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五条规定。此次专题辅导从《条例》修订对照出发,深入解读分则部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文,涉及条例的第1501545条。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之余、单位之外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员干部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二是党员干部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三是党员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四是党员干部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五是党员干部要自重自爱,严守私德,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纪律规定,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还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党委书记甘安龙同志结合学校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从身边典型案例著手,把典型案例作为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的“活教材”,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综合效应教育引导支部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

通过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的专题党课学习,以及从违纪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支部党员同志进一步深入领会了党员锤炼道德品行,应当从一言一行、小事小节做起深刻警醒支部全体党员恪守行为准则,珍惜职业生涯在深学细悟中树牢党纪意识,增强对法律规矩的敬畏之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底线。

会议还集体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重庆、山东考察时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一审一校: 胡笑羽

二审二校: 周婧菲

三审三校: 甘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