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院教工党支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展第四次集中学习
发布时间: 2024-05-28 浏览次数: 37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引导学院全体教工党员树牢责任意识、底线意识、纪律意识,528日下午,心理学院教工党支部与教工联合党支部在洁琼楼212会议室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第次集中学习。院党委副书记周婧菲领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严守廉洁纪律“高压线”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廉洁纪律部分修订内容解读”领学专题辅导。院党委书记甘安龙、副院长雷万胜、副院长张璟及全体教工党员参加。

此次专题辅导集中学习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新旧对照版)出发,深入解读分则部分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条文,涉及条例的第94121条,周婧菲对《党纪条例》第二编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本章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

党课后半段最后,支部党员代表根据各自学习体会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发言。同志们认为,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是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官从政民服务政治

品质。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高校党员教师和干部要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守住廉洁自律从政的“高压线”。



一审一校: 胡笑羽

二审二校: 周婧菲

三审三校: 甘安龙